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

服務對象

1.設籍及實際居住新北市且年滿65歲以上之健康或輕度失能、具有行動力之長輩。
2.無精神疾病、無暴力行為、無法定傳染病或經醫師診斷證明無傳染之虞者(需附三個月內檢查報告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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